进口食品营养标签的制作和注意事项

2018-11-27


    根据我国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签均应符合我国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同时,进口食品营养标签是消费者选择进口食品的有效依据,正确标示营养标签能帮助消费者根据自身的需要合理选择进口食物种类和进食量。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从发布起至今的四年多时间里,我国检验检疫系统根据本身职责,以标准及其问答为检査判定依据,做出进口标签检测符合与不符合判定和分析。
 
    由于制作进口食品的营养标签方式与国内生产产品基本一致,本文主要阐述在进口食品标签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方便企业核查,规避标示错误的风险 。
 
一、进口食品营养标签主要问题
1. 总体统计结果分析
    检验检疫系统对进口食品的营养标签实施检验,存在着经检测不符合营养成分表标注的问题、NRV的表达方式差错问题、营养标签基本要求不符合问题、强制标示的内容没有标示或者标示错误问题、营养成分的表达方式不准确问题、营养声称和营养功能声称表达不当问题等。其中,营养成分和NRV的表达方式不当两项所占比例最大,前者近60%,而后者也占20%的比例,两项相加占营养标签错误情况的近80%,表明营养成分和NRV的表达方式差错是企业在营养标签标识方面最易犯的错误,这与进口食品企业对 GB 28050-2011 的理解程度有关,也与营养成分及NRV表达方式相对较复杂有一定关联,需要引起进口企业的重视和进一步规范。
 
2. 营养标签不符合分项统计及分析
 
(1) 基本要求
    GB 28050-2011 中的基本要求包括营养成分表应以“方框表”的形式表示,表题为“营养成分表”。检验结果显示在基本要求方面,主要的不规范情况表现为未标示“营养成分表”五个字、营养成分表格式不规范、营养成分表的表题标示不规范等。尤其是营养成分表格式标示不规范所占比例最高,常见错误包括未用方框表格形式标示,营养成分名称错误等情况;未标示营养成分表表题,如一些企业直接标示营养成分表的内容部分,没有在表格上注明“营养成分表”作为表题。
 
(2) 强制标示内容
   GB 28050-201l 中强制标示内容包括:能量、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及占NRV百分比;当标示其他成分时能量、核心营养素的标示应更加醒目;对营养成分进行声称或功能声称时,应标示其含量及NRV百分比;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强化后食品中该营养强化剂的含量及NRV百分比;使用氢化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应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
 
    进口食品标签检验结果显示,在强制性内容标示方面,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未醒目标示(标示更多成分时)是企业在营养标签强制标示内容方面最常见的错误,在制作标签时会忽略这样的标示细节。此外,有些企业会把一些非营养成分标注在营养成分表中,如将枸杞多糖、番茄红素、唾液酸标示在营养成分表中,造成不规范标注, 建议可以将这些成分标示在配料表中或食品标签的其他位置。
 
(3) 营养成分表达方式不当
     常见的营养成分表达不当情况见表4-21。
 
    其中,能量单位标示不规范是主要问题,尤其是部分国家允许用千卡来标示能量,企业在进口时照抄而没有将其进行相应的换算;营养成分修约间隔的不规范是另一个主要问题,在 GB 28050-2011 中对于营养成分的修约间隔有明确的要求,必须按照其具体要求进行营养成分标示,如 Na标注为184.8 mg/100 g即为不规范的标示。此外部分企业会忽视 0 界限值的存在,没有标示为“0”而标示为具体数值。
 
(4)  NRV表达方式不规范
   GB 28050-2011 对NRV%的要求包括NRV%的计算和NRV%的修约间隔两部分。首先NRV%的计算方法按照 GB 28050-2011 的附录A中方法执行,大多数的错误发生在数值的修约过程中,在 GB 28050-2011 问答(修订版)的第四十一条明确表示“可采用《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 8170)中规定的数值修约规则,也可直接采用四舎五入法,建议在同一营养成分表中采用同一修约规则。”其次是NRV%的修约间隔不规范,GB 28050-2011 的 A.2中“指定NRV%的修约间隔为1”。
 
(5) 声称的错误
    当营养成分含量标示值符合含量要求和限制条件时,可对该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如“高钙”;当产品不能满足含量声称条件,或者参考食品被广大消费者熟知,用比较声称更能说明营养特点的时候,可以用比较声称,如“增加钙”。同样,标准要求使用功能声称标准用语不能删改、添加和合并。
 
    这部分错误主要集中在营养成分含量标示值不符合声称要求,或者用语不规范;另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用语不规范,企业有随意引用文献的现象。
 
(6) 标签标示值与检测结果不符合
    值得一提的是,在对标签不符合情况统计的过程中发现,标示值与检测结果差异超出允许误差的情况时有发生,从发生比例来看,依次为钠、碳水化合物和脂肪,能量、反式脂肪酸、蛋白质相对较少。具体见图4-5。
 
 
    图4-5显示钠含量的标示数据不当的情况比例最高,占39%,主要原因可能是钠在食品中是含量相对较高的矿物质,不仅在食品生产过程中添加盐时会有氯化钠的加入,在食品原材料、生产用水及各种添加剂中都有可能带入钠元素。食品自身的复杂性、带入来源的多种可能性、钠元素的普遍存在等都是导致钠测定量可能超过标示含量的120%的原因。在其余的不符合情况中脂肪和碳水化合物各占20%,能量占15%,由于食品成分的多样性及生产工艺的复杂性,不同检测方法之间的差异等都是导致标签含量与实物情况不符的一个原因。
 
    国家营养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居民钠和脂肪的摄入较高,是引发慢性病的主要因素,需要通过营养标签合理引导,因此企业的准确标注很有必要。
 
二、 进口食品营养标签的制作
   进口食品的营养标签制作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进口之前已经有营养标签的食品,一种是进口之前尚没有营养标签的食品。对于后者,可参照《如何使用“产品检测法”制作食品营养标签?》、《如何使用“原料计算法”确定营养标签》和《营养声称的选择和使用》的相关内容来制作营养标签。
 
    对于第一种已有营养标签的食品,由于我国的格式、强制标示营养素个数和内容、营养成分的定义等与国外不完全一致,需要从营养成分表和声称两方面入手,进行进口食品的营养标签制作 。
 
1. 营养成分表的制作
    以外文营养标签的数据为基础,遵照 GB 28050-2011 中格式、名称、表达单位、“0”界限值的规定,制作营养成分表。需要注意的是,在获得了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膳食纤维后,能量值需要按照 GB/T 21922 的能量系数进行计算。营养成分表中的NRV%需要根据 GB 28050-2011 的附录A给出的各成分的NRV值进行计算。
 
2. 声称的选择
   在确定了营养成分表中的数据后,要想进行营养和功能声称,需要将含量数据与 GB 28050-2011 中表 C.1和表 C.3的含量要求进行比较。符合含量要求标准的,可以选择相应的声称用语。具体方法可参照《营养声称的选择和使用》的内容。
 
三、进口食品营养标签的注意事项
    进口食品营养标签的注意事项如下:
    (1) 对首次进口的食品,进口食品企业在报检时按要求提供符合营养标签标准要求的营养成分表,以及营养成分直接检测或间接计算的证明材料,外文资料应随附中文翻译件。进口食品企业应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
    (2) 在营养标签检验过程中,重点在于检验食品标签中标示的能量、营养素含量水平和特别强调的成分等内容,包括营养成分表中某项营养素含量标注为“0”的食品(橄榄油等单一配料食品除外)
    (3) 营养标签已经备案的进口食品,原料、配方、加工工艺等有变化的,进口食品企业在报检时,应重新提交符合标准要求的营养成分表,以及营养成分直接检测或间接计算的证明材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重新接受合规性检验和符合性检验。
    (4) 按照 GB 28050-2011 中表1的要求,某种营养素没有强化在配料中,是属于天然含有的,在营养成分表中可以标注这种营养素含量。
 
    按照目前 GB 14880-2012 问答中关于配料标示的要求,配料中允许只标注营养素名称,不必须标注该营养素的化合物来源。因此,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如果原标签上没有标注化合物来源的,进口报检时应提供生产商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化合物来源符合 GB 14880 的要求。如果原标签上有标注化合物来源的则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
 
    (5) 进口预包装食品可以采用“加贴”等方式标注营养标签,“加贴”的营养标签需符合我国营养标签标准的要求和国家相关规定。
 
    (6) 鉴于中外文营养标签无法完全对应,对于在原文标签上以加贴方式标注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应完全覆盖原文标签上的营养成分表。特别是当营养成分表中,中外文同一营养素的标示值存在差异时,特别应覆盖外文营养成分表,以避免给消费者造成混淆。
 
    (7) 对于豁免的进口产品,可以选择标注营养标签,但必须符合 GB 28050-2011 的要求。
 
    (8) 按照标准要求,食品营养标签需要强制标示能量和核心营养素(“1+4”原则),但有些进口产品根本没有钠,也需要按要求标出。
 
    (9) 对于进口食品营养标签的声称,应避免模糊声称,如“健康的/有益的…n-3脂肪酸”;和相当声称,如“相当于一个橘子的维生素 C”等。
 
    对于其他关于食物的描述,如有关食物状态声称:天然的,新鲜的,新鲜冷冻的;语言多样表达:淡(少盐,lite)、轻;原料强调的用语(如无××);口味声称:清凉、不上火等,不属于营养声称,为避免引起消费者误解,建议尽量不使用。如果使用,应符合相关规定。
 
    (10) 普通食品中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严格符合 GB 14880-2012 中附录 A规定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要求,重点关注糖果、麦片等即食谷物食品、饮料等进口食品。鉴于普通食品的相应标准中缺少对营养素的含量要求,不得随意借用特殊膳食用食品名义滥用营养强化剂。
 
文章来源:食品标法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