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标准可否作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依据?

2018-12-29


问:2018年01月01日,修订后的《标准化法》施行,《标准化法》规定:“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质检总局、国标委、民政部于2017年12月15日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自该日起实施。
截至2018年12月17日,“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已发布团体标准达5669项。
综上,特向贵局咨询:
1.团体标准是否可作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依据?
2.团体标准是否可作为食品的标示执行标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相关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可以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自我声明公开或者备案的标准,均可以作为食品生产者组织生产和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回答)
 
转自《中国蜂产品协会》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