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保质期到底从哪天起算?(附国家复函和法院判例)

2019-08-03


 
 
第一种观点:食品保质期从生产日期第二天算起(法院认可)
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预包装食品保质期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食品标便函(2015)58号,在该函中表述,食品生产者可以选择以具体日期或者固定时间段的形式标示保质期,保质期应与生产日期具有对应关系。以固定时间段的形式标示的,可以选择以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日期的第二天作为保质期的计算起点。
 
第二种观点:食品保质期从生产日期当日起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规定和新《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原《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该解释为:“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通常只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相应的营养水平和卫生标准,超过这一期限,就极容易发生变质,食用后往往导致程度不同的中毒或其他疾病。所以本条第八项规定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必须标明保质期限的食品认真标出保质期。保质期应从食品加工结束当日算起,并在生产厂内包装工序结束时加盖保质期限印记,不允许从发货之日和销售单位收货之日起计算”。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其“2.4生产日期(制造日期)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2.5保质期,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
法院认可第一种“食品保质期从生产日期第二天算起”,后有法院案例证实。
 附:几个答复及案例: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
关于预包装食品保质期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卫食品标便函(2015)58号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建议明确保质期计算起点有关问题的函》(中食协函(2015)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生产日期是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保质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食品生产者可选择以具体日期或固定时间段的形式标示保质期,保质期应与生产日期具有对应关系。以固定时间段标示保质期的,可选择以生产日期或生产日期第二天为保质期计算起点。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
2015年4月11日